第十五弹·常见小陷阱

相关法律条文:
《合同法》第四十五条  
当事人对合同的效力可以约定附条件。附生效条件的合同,自条件成就时生效。附解除条件的合同,自条件成就时失效。
当事人为自己的利益不正当地阻止条件成就的,视为条件已成就;不正当地促成条件成就的,视为条件不成就。

附加一位律师小伙伴的补充:
·单方面盖章这种,可以加一个生效条款,要求对方盖章后以EMS回邮,收到之日起生效。
·然后收到的人开邮件的时候,录个像,免得给你回邮一份没盖章的。
·更严谨一点就是要求对方本人邮寄(如果是公司就要以公司名字和地址邮寄,如果是代理人就要邮寄代理人代理邮寄的委托函。),因为有些被告会说不是本人签的(但这种法官采信的可能性不大。只要是本人邮寄,不是本人签的也可以,因为你既然邮寄过来了,你就应该知道里面是什么东西。)
·你单方盖章邮寄出去的时候就要在快递单上写清楚:关于什么项目的合同(比如甲方/乙方单方盖章版本)
·邮寄快递中EMS的效力最高,最容易被法院采信。
·签字时建议指印和签名一起,并且要求加骑缝。免得对方换掉合同里面的纸。
具体实施过程中可能有很多漏洞,进入诉讼才会发现。
比如说你邮寄了没收到的(所以你邮寄以后记得索取回执,网上要查到EMS是否邮寄送达,查单号,如果对方签收了就保留个PDF版本打印出来。)

编绘:雷古古
法律顾问:刘乔乔
转载自 @雷古古 微博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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